我们的商标的产品是伪造的。该怎么办?

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而使用商标,包括制造带有他人商标的商品,以及进口,储存和分配此类商品,均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因此,为了保护商标权,可以联系司法当局以制定行政犯罪议定书,经济调查机关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联系法院考虑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商标权的请求。

在行政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第158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责任。 在类似行为的刑事诉讼中,如果对版权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2000月结算指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970条和第1032条规定了赔偿责任。

此外,非法使用他人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第163条也规定了行政责任。 要根据本文启动行政诉讼,您必须联系反托拉斯当局。

在哈萨克斯坦禁止平行进口吗?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第43-1条,对于商标所有人或在其同意下已在欧亚经济联盟领土上合法流通的商品(带有商标),使用商标并不侵犯该商标的权利。

换句话说, 如果版权所有者或其分销商在欧亚经济联盟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正式出售带有商标的商品,则在哈萨克斯坦进一步转售此类商品(或对此产品采取的其他措施如果这不会导致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侵权。

此外,从该规范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带有商标的产品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或未经其所有者在欧亚经济联盟的领土内正式流通,而是与官方分销商的商品同时从欧亚经济联盟外部进口的,则这种商品的进口和分销均侵犯了商标权。

因此,如果货物在当地正式出售,则允许平行进口; 如果货物没有在那里正式出售,则禁止从欧亚经济联盟外部或从欧亚经济联盟平行进口。